莫開偉
近日,證監會公布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祥源文化(4.460, -0.13, -2.83%)(維權)實控人孔德永因為給員工發“買點吧”三個字,陷內幕交易案被罰60萬元。
內幕交易是指公司內部(或者和公司有來往的)知道內幕消息的人員,或者設法獲取內幕消息的人員,利用信息不對稱的優勢,以不正當手段買賣證券的行為,它成為當今世界各國證券監管中最為棘手的問題之一。
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內幕交易一直比較盛行。數據顯示,2018年,中國證監會全年披露的內幕交易類遭到處罰的案件高達87起。
內幕信息交易屢禁不止的原因:一方面,監管部門稽查執法人員數量有限,對于僅A股上市公司就達3500家的資本市場而言,遠遠不能滿足要求。同時,內幕交易者們大部分都為從業人員,擁有著極強的專業知識,這也是他們進行內幕交易時精心偽裝的資本,容易使大量的內幕交易游離在監管部門視線之外。
另一方面,通過內幕信息交易的犯罪成本較低,這主要體現在進行不法行為之前幾乎不需要準備任何作案工具或者構思犯罪手法,僅需內幕信息的知情者口頭將內幕信息泄漏出去便可獲得巨額利益。
內幕交易的危害性自不待言。內幕交易由于從傳遞對象、信息類型以及傳播范圍上出現擴散的態勢,因而涉及面更廣,且由于“窩案”“串案”頻發,因此傳遞型內幕交易的危害性更大。由此,在打擊財務造假、欺詐上市等資本市場亂象的同時,應把嚴防內幕交易放在重要監管位置。
完善好制度建設。完善相關的制度建設,是整治傳遞型內幕交易的第一步。如根據《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對上市公司進行追責,事實沒有任何威懾力。建議對該條款進行修改,無論是內幕交易還是泄露內幕信息者,都應該由證監會啟動立案調查與處罰程序。同時,媒體是監督內幕交易的重要力量。媒體監督并不僅僅局限于事后監督,也可以事先披露。那些本來只有上市公司少數利益相關者掌握的重大信息,也可能被媒體調查到并報道出來,從而使其失去“內幕”價值,這有助于將大量的內幕交易消于未萌。
監管好內幕信息知情人。監管好內幕信息知情人,才是打中了內幕交易案的“七寸”,才是抓住了主要矛盾。否則,即使監管部門加大打擊力度與深度,今后內幕交易案仍然不可避免。對違規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同樣要祭起嚴懲的法寶。比如泄露信息者為上市公司董監高的,可認定其為不當人選;如果是中介機構的人員泄漏信息,可撤銷其相關從業資格,并對中介機構進行處罰。
另一方面,可對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經濟處罰。比如內幕交易者獲利100萬元的,對信息泄露者處以同等金額的罰款。如果內幕交易沒有獲利,對信息泄露者的處罰不低于三萬元。如果有這些剛性規定,相信內幕信息知情人不會再口無遮攔“獅子大開口”了。而管住了源頭,內幕交易案的發生就會減少。
完善好信息披露制度。“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及時而完整的信息披露將使部分潛在內幕交易行為無法進行,同時,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的披露也能充分發揮輿論的作用,提高監管效率,在公司治理可能疏于監管的領域,媒體和大眾將發揮監督的職能,對知情人士進行重點關注,令內幕信息泄漏的行為無所遁形。
正所謂法無禁止即可為,鑒于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者大多為專業知識豐富的人士,完善的法律條款必不可少,針對可能出現內幕交易的領域,比如內幕交易高發的并購重組事項,必須制定具體的法律條款進行及時判定和懲處,以多角度、全方位的法律規范上市公司以及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行為,而對于出現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要加大懲處力度,以儆效尤,提高犯罪成本,威懾其他潛在的內幕交易者。(作者為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責編:ZB